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3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 8.2)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见8.3)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
|
基本医疗费用保险金 | 实际支出的费用 | 对于每次住院(见 8.4)在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床位费(见 8.5)和医疗费(见 8.6),以及救护车费(见 8.7),在保险金给付限额内(见附表一),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上述各项费用余额的 100%给付基本医疗费用保险金;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或者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上述各项费用的 60%给付基本医疗费用保险金。 |
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用保险金 | 70%自费药品费用 | 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自费药品,在保险金给付限额内(见附表一),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自费药品费用的 70%给付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用保险金。 |
补偿原则 | 本附加险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若被保险人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则我们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
|
责任的延续 |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