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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共4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9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5.1)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5.2)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 Product_7 住院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的80%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释义5.3)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检查检验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材料费、诊察费、注射费、输液费、输氧费、救护车费等),我们将按各项医疗费用的80%给付,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本合同所附“每次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表”。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责任的延续 [详细条款]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补偿原则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限额内仅对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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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9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5.1)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5.2)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住院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的80%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释义5.3)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检查检验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材料费、诊察费、注射费、输液费、输氧费、救护车费等),我们将按各项医疗费用的80%给付,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本合同所附“每次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表”。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限额内仅对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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