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老年护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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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信保诚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信诚附加老年护理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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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老年护理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附录1 名词释义)或罹患疾病,且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由专科医生(见附录1 名词释义)首次明确诊断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见附录1 名词释义),我们将自该状态被认定后的下一保单周月日(见
附录1 名词释义)起,在每个保单周月日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 我们开始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信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C款》合同(如有)和《信诚附加老年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如有)的保险金额均降低为零,《信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C款》合同(如
有)的基础保险金额也降低为零,我们对主合同、《信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C款》合同(如有)和《信诚附加老年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如有)的全部义务终止(如主合同为分红型险种,则我们开始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后,主合同也不再享有分红权益)。当老年护理保险金全部给付完毕,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本附加合同发生过复效,则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复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导致达到长期护理状态,不承担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或发生属于《信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C款》(如有)承保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定义及范围详见《信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C款》条款),我们将一次性给付尚未给付的老年护理保险金。 如您在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达到长期护理状态后申请了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则老年护理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