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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金娃娃E款少儿两全保险(万能型)

共4项保障

  • 身故满期金 [详细条款]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 持续交费奖励金 [详细条款]
    持续交费奖金
    自第 11 个保单年度起,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本合同生效日起 10 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 60 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 60 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奖金金额等值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 1%。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奖金。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如果本合同生效日起 10 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 60 日内交纳,在您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交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发放持续交
    费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持续交费特别奖金金额等值于此前已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之和的 1%。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 保费豁免 [详细条款]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遭受 意外伤害(见10.6)事故, 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 全残(见10.7)的,如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5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本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 万能账户 [详细条款]
    我们正式同意承保后,将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为您建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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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元/年 (保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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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30天至17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金娃娃E款少儿两全保险(万能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满期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持续交费奖励金
持续交费奖金
自第 11 个保单年度起,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本合同生效日起 10 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 60 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 60 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奖金金额等值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 1%。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奖金。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如果本合同生效日起 10 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 60 日内交纳,在您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交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发放持续交
费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持续交费特别奖金金额等值于此前已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之和的 1%。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保费豁免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遭受 意外伤害(见10.6)事故, 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 全残(见10.7)的,如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5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本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万能账户 我们正式同意承保后,将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为您建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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