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福临门全能理财保险计划(2015至尊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70岁
保障利益
华夏福临门全能理财保险计划(2015至尊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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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年金 | 保险金额*0.2 | 一、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年金。 二、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年金。 三、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0%给付一次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所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取大者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取大者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 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全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若在同一保单下您同时投保万能保险合同,在经年金受益人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同意后,上述年金和满期保险金将自动作为该万能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进入万能保险合同账户,具体事项以您选择的万能保险条款的约定为准。 |
华夏福临门全能理财保险计划(2015至尊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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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年金 | 保险合同账户 我们将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建立保险合同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以及运作方式由我们确定。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保险合同状态报告, 告知您保险合同账户的具体情况。 结算利率 一、每月1日为结算日。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保险合同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月的结算利率,每月从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二、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且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3.5%),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保险合同账户利息 一、保险合同账户利息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日以复利结算。 二、若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当期公布的结算利率。三、若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期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本合同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