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智悦人生健康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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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保障利益
平安智悦人生健康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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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的追加保险费和本条款约定确诊日以前的缓交保险费,以及主险或附加险的保障成本。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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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均按重 大疾病保险金与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 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保单账户价值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 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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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 金额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
持续交费 | 如果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4年内的每一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60日内支付,在您累计交满前2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累计交满前2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20年期交保险费的1%。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 |
万能账户 | 保单利息 每月第 1 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保单利息的保证 自第2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 1 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部分领取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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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2),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造 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 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 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 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 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2或意外身故保险金*2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项目,除按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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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1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