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2008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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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华泰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2008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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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养老保险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根据该被保险人的选择,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保险金: 1.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本公司当时提供的年金保险,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分期领取方式给付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原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次日起 5 年内,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应领而未领的养老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计算利息。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次日起 5 年后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应领而未领的养老保险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以单利计息,如果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按本公司公布的适用利率以单利计息。 |
身故保险金 | 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 | 1.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申请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名词释义 1),且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申请之日的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的 5%,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该金额以 1 万元为限。 |
全残保险金 | 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发生全残(见名词释义 2),本公司按全残保险金申请之日的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向该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全残保险金达到 5000 元,该被保险人也可书面申请不领取全残保险金而是转为保留成员(见名词释义 3),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该被保险人可成为保留成员,同时该被保险人原个人账户注销。 |
离职保险金 | 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从投保人处离职的,本公司按离职保险金申请之日的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向该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离职保险金达到 5000 元,该被保险人也可书面申请不领取离职保险金而是转为保留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该被保险人可成为保留成员,同时该被保险人原个人账户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