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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养老年金 个人账户账户价值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注销,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给付养老年金。在养老年金领取之前,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或变更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后,不允许变更领取方式。被保险人可选择以下方式领取养老年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账户价值,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当时本公司使用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养老年金。
    (3)部分分期领取。被保险人可将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见上2),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
    (4)按年或按月分次领取。本公司将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转入本公司为其建立的分次领取账户。被保险人从分次领取账户中按与本公司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按年或按月分次领取,但不超过领取当时的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全部领完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全部领完前身故的,本公司按身故时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分次领取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①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记入分次领取账户。
    ②从分次领取账户中分次领取养老年金时,从账户中扣除分次领取金额。
    ③在每月结算日,本公司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计算上月的账户利息,并将账户利息记入分次领取账户;在非结算日注销账户时,本公司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起的账户利息,并将账户利息记入分次领取账户。


  • Product_7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账户价值 [详细条款]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或全残(见7.4),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之后身故,本公司按3.1养老年金保险责任中的约定处理。

  • Product_7 离职保险金 账户价值-退保费用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和"单位交费"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由投保人决定归属比例)当时的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给付离职保险金,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部分未归属被保险人的账户价值转入公共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离职时,若被保险人的离职保险金达到最低保留金额(见7.5),可以书面申请转为保留账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和"单位交费"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转入保留账户。本公司继续按与该被保险人的另行约定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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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养老年金 个人账户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注销,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给付养老年金。在养老年金领取之前,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或变更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后,不允许变更领取方式。被保险人可选择以下方式领取养老年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账户价值,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当时本公司使用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养老年金。
(3)部分分期领取。被保险人可将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见上2),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
(4)按年或按月分次领取。本公司将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转入本公司为其建立的分次领取账户。被保险人从分次领取账户中按与本公司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按年或按月分次领取,但不超过领取当时的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全部领完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全部领完前身故的,本公司按身故时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分次领取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①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记入分次领取账户。
②从分次领取账户中分次领取养老年金时,从账户中扣除分次领取金额。
③在每月结算日,本公司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计算上月的账户利息,并将账户利息记入分次领取账户;在非结算日注销账户时,本公司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起的账户利息,并将账户利息记入分次领取账户。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账户价值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或全残(见7.4),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之后身故,本公司按3.1养老年金保险责任中的约定处理。

离职保险金 账户价值-退保费用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和"单位交费"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由投保人决定归属比例)当时的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给付离职保险金,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部分未归属被保险人的账户价值转入公共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离职时,若被保险人的离职保险金达到最低保留金额(见7.5),可以书面申请转为保留账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和"单位交费"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转入保留账户。本公司继续按与该被保险人的另行约定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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