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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金保富A两全保险(万能型)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的1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当地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限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按个人账户价值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含该日)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累计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
  • Product_7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航空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的,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按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累计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
  • Product_7 返还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我们将本合同满期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转化为满期保险金给付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至7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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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光大永明
  • 投保年龄: 30天至59周岁

保障利益

光大永明金保富A两全保险(万能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的1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当地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限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按个人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含该日)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累计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航空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的,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按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累计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
返还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我们将本合同满期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转化为满期保险金给付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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