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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2009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养老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以下几项条件,本公司将于接受被保险人年金给付申请的次日按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和年金领取频率进行年金给付:
    1. 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 被保险人已退休;
    3.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年金给付。
    被保险人可以从下列几种年金领取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次领取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给付养老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终身领取
    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定期领取
    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直至下面两个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发生时停止给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
    2. 给付年金满20 年
    定期保证领取
    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年金保证给付期为20 年;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支付保证给付期内未领取的年金总和,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定期保证终身领取
    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年金保证给付期为20 年;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支付保证给付期内未领取的年金总和,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期满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后,按接受理赔申请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高度残疾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高度残疾鉴定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后,按接受理赔申请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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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光大永明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光大永明2009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养老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以下几项条件,本公司将于接受被保险人年金给付申请的次日按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和年金领取频率进行年金给付:
1. 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 被保险人已退休;
3.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年金给付。
被保险人可以从下列几种年金领取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次领取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给付养老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终身领取
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定期领取
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直至下面两个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发生时停止给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
2. 给付年金满20 年
定期保证领取
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年金保证给付期为20 年;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支付保证给付期内未领取的年金总和,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定期保证终身领取
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年金保证给付期为20 年;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支付保证给付期内未领取的年金总和,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期满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后,按接受理赔申请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高度残疾鉴定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后,按接受理赔申请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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