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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如意两全保险 C 款(万能型)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给付 个人账户价值的2倍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等值于两倍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当时个人账户价值与 100 万元之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 2.2.2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其他身故给付 账户价值的105%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须扣除累计的部分领取)。
  • Product_7 满期给付 账户价值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至7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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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阳光如意两全保险 C 款(万能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给付 个人账户价值的2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等值于两倍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当时个人账户价值与 100 万元之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 2.2.2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给付 账户价值的10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须扣除累计的部分领取)。
满期给付 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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