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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乐享财富年金保险(万能型)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账户价值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本附加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年金给付责任 [详细条款]
    在主合同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后,被保险人年满 81 周岁之前,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开始领取年金,即根据申请当时的年龄、申请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以及下表中对应的比例确定每期年金领取金额。可以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1、 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 1 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后,本公司将按申请时确定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直至账户价值为零,账户价值减少至零后,每次年金给付之后,个人账户价值将不再减少。
    2、 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 1 日)及之后的每月 1 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后,本公司将按申请时确定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直至账户价值为零,账户价值减少至零后,每次年金给付之后,个人账户价值将不再减少。
    月领取年金比例=年领取年金比例乘以 8.5%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个人账户价值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的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期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至10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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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乐享财富年金保险(万能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本附加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给付责任
在主合同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后,被保险人年满 81 周岁之前,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开始领取年金,即根据申请当时的年龄、申请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以及下表中对应的比例确定每期年金领取金额。可以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1、 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 1 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后,本公司将按申请时确定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直至账户价值为零,账户价值减少至零后,每次年金给付之后,个人账户价值将不再减少。
2、 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 1 日)及之后的每月 1 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后,本公司将按申请时确定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直至账户价值为零,账户价值减少至零后,每次年金给付之后,个人账户价值将不再减少。
月领取年金比例=年领取年金比例乘以 8.5%
满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个人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的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期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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