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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少儿万能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轻症重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0.1)专科医生(见 10.2)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轻症重疾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已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不含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见 10.3)),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暂无价格
  • 至8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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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少儿万能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轻症重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0.1)专科医生(见 10.2)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轻症重疾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已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不含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见 10.3)),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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