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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众恒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共3项保障

  • 年金给付 [详细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次领取、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年金领取起始日可以是被保险 人的生日,或1月1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具体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在年金领取起始日之前,被 保险人可以变更领取方式。
    1、一次性领取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向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价值,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2、分次领取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被保险人可选择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从其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分次领取年金,直至账户价值全部领完。单次领取金额由被保险 人和本公司在年金领取起始日约定,账户价值全部领完后,本公司注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分次领取期间内身故的,账户价值余额将由本公司向账户价值余额的受益人一次性给付, 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分次领取期间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参与账户结算。本公司每年结算日对分次领取期间的账户 收取保单管理费。 年金受益人未按期领取年金的,应领未领部分将不参与账户结算;被保险人在分次领取期间内身故的, 应领未领部分将由本公司向账户价值余额的受益人给付。
    3、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年金类型将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价值按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 定额平准型、十年固定定额平准型、定额递增型或十年固定定额递增型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 账户或保留账户。
    选择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的,本公司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年金领取标准,将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 的账户价值部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未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的个人账户价值在年金受 益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
    定额平准型年金  本公司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定额年金,本公司给付定额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十年固定定额平准型年金  本公司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定额年金,并保证给付10年。如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定额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将继续向剩余固定年金 的受益人给付定额年金,直至保证给付期间届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定额递增型年金  本公司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次年起年金每年按首年年金标准的5%递增。本公司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十年固定定额递增型年金   本公司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次年起年金每年按首年年金标准的5%递增,并保证给付10年。如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继 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时止,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的, 本公司将继续向剩余固定年金的受益人给付年金,直至保证给付期间届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 身故保障 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价值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的,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 日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中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价值由投保人决定是否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身故时,其个人账户已按本合同约定转为保留账户的,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留账户的账户价值。同时注销该保留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全残保障 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价值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日前全残的,本公司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全残鉴定 日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中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价值由投保人决定是否向全残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全残时,其个人账户已按本合同约定转为保留账户的,本公司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 保险人全残鉴定日保留账户的账户价值。同时注销该保留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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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众恒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年金给付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次领取、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年金领取起始日可以是被保险 人的生日,或1月1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具体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在年金领取起始日之前,被 保险人可以变更领取方式。
1、一次性领取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向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价值,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2、分次领取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被保险人可选择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从其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分次领取年金,直至账户价值全部领完。单次领取金额由被保险 人和本公司在年金领取起始日约定,账户价值全部领完后,本公司注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分次领取期间内身故的,账户价值余额将由本公司向账户价值余额的受益人一次性给付, 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分次领取期间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参与账户结算。本公司每年结算日对分次领取期间的账户 收取保单管理费。 年金受益人未按期领取年金的,应领未领部分将不参与账户结算;被保险人在分次领取期间内身故的, 应领未领部分将由本公司向账户价值余额的受益人给付。
3、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年金类型将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价值按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 定额平准型、十年固定定额平准型、定额递增型或十年固定定额递增型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 账户或保留账户。
选择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的,本公司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年金领取标准,将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 的账户价值部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未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的个人账户价值在年金受 益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
定额平准型年金  本公司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定额年金,本公司给付定额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十年固定定额平准型年金  本公司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定额年金,并保证给付10年。如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定额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将继续向剩余固定年金 的受益人给付定额年金,直至保证给付期间届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定额递增型年金  本公司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次年起年金每年按首年年金标准的5%递增。本公司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十年固定定额递增型年金   本公司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次年起年金每年按首年年金标准的5%递增,并保证给付10年。如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继 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时止,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的, 本公司将继续向剩余固定年金的受益人给付年金,直至保证给付期间届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身故保障 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的,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 日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中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价值由投保人决定是否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身故时,其个人账户已按本合同约定转为保留账户的,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留账户的账户价值。同时注销该保留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全残保障 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日前全残的,本公司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全残鉴定 日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中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价值由投保人决定是否向全残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全残时,其个人账户已按本合同约定转为保留账户的,本公司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 保险人全残鉴定日保留账户的账户价值。同时注销该保留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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