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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稳健一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共4项保障

  • 身故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月份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并无息退还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后从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收取的风险保障费。
  • 全残保险金 人账户价值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全残的,可以选择下述一种方式领取全残保险金:
    (一)一次性领取。被保险人按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领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转换为关爱年金领取。被保险人申请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关爱年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关爱年金领取方式和领取标准按照本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定期确定年金”方式执行。
  • 年金给付 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可以选择下述一种方式领取养老保险金:
    (一)一次性领取。被保险人按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转换为养老年金领取。被保险人申请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养老年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年金类型和被保险人转换养老年金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确定被保险人每年(或每月)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可选择的养老年金类型包括:
    1.定期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直至十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或每月)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直至十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定期确定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限部分的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6.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被保险人申请转换年金时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转换年金时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全残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暂无价格
  • 10、15、20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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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保障利益

国寿稳健一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月份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并无息退还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后从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收取的风险保障费。
全残保险金 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全残的,可以选择下述一种方式领取全残保险金:
(一)一次性领取。被保险人按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领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转换为关爱年金领取。被保险人申请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关爱年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关爱年金领取方式和领取标准按照本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定期确定年金”方式执行。
年金给付 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可以选择下述一种方式领取养老保险金:
(一)一次性领取。被保险人按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转换为养老年金领取。被保险人申请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养老年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年金类型和被保险人转换养老年金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确定被保险人每年(或每月)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可选择的养老年金类型包括:
1.定期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直至十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或每月)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直至十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定期确定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限部分的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6.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被保险人申请转换年金时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转换年金时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全残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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