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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稳赢一生保险计划B

共6项保障

友邦附加稳赢一生B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个人帐户价值*105%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保险金按以下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释义一)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帐户尚未建立,则该身保险金等于已付期交保险费(释义二)。
    2、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帐户已经建立,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释义三),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本附加合同个人帐户价值的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友邦稳赢一生B款两全保险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或所交保险费*105%–已给付生存现金或基本保险金额*2的最大者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情况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 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且被保险人身故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 × 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百分之二百)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 × 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Product_7 生存现金 所交保险费*20%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本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按月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的保险单年度(不含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每次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0.6%(百分之零点六)。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仍将每月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每次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0.75%(百分之零点七五),直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若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且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二)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与《友邦附加稳赢一生B 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年保险费之和与主合同付费年限的乘积的20%(百分之二十)。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年保险费将根据最近一次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调整。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上述二项生存现金直接转入投保人投保的《友邦附加稳赢一生B 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个人账户。
  • 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生存现金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开始,每当本公司给付生存现金时,本公司同时给付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次给付的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金额等于当时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
    若全残持续期结束,则本公司将停止给付全残保险金。全残持续期结束后再次发生的全残视为另一次全残。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直接转入投保人投保的《友邦附加稳赢一生B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个人账户。
  • 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付费期内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稳赢一生B 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本合同及《友邦附加稳赢一生B 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付费期满。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 Product_7 满期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本合同持续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暂无价格
  • 至10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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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0至60岁

保障利益

友邦稳赢一生保险计划B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个人帐户价值*105%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保险金按以下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释义一)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帐户尚未建立,则该身保险金等于已付期交保险费(释义二)。
2、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帐户已经建立,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释义三),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本附加合同个人帐户价值的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友邦稳赢一生保险计划B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或所交保险费*105%–已给付生存现金或基本保险金额*2的最大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情况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 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且被保险人身故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 × 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百分之二百)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 × 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生存现金 所交保险费*20%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本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按月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的保险单年度(不含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每次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0.6%(百分之零点六)。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仍将每月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每次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0.75%(百分之零点七五),直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若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且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二)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与《友邦附加稳赢一生B 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年保险费之和与主合同付费年限的乘积的20%(百分之二十)。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年保险费将根据最近一次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调整。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上述二项生存现金直接转入投保人投保的《友邦附加稳赢一生B 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个人账户。
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生存现金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开始,每当本公司给付生存现金时,本公司同时给付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次给付的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金额等于当时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
若全残持续期结束,则本公司将停止给付全残保险金。全残持续期结束后再次发生的全残视为另一次全残。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直接转入投保人投保的《友邦附加稳赢一生B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个人账户。
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付费期内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稳赢一生B 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本合同及《友邦附加稳赢一生B 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付费期满。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满期金 基本保险金额 若本合同持续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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