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双盈人生投资连结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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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保障利益
友邦双盈人生投资连结保险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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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疾豁免保险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
诊患有重大疾病(释义四),则自其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的应付未付期
交保险费,和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双盈人生意外伤害保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
始产生效力)及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可豁
免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七
十五岁生日)。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
友邦双盈人生投资连结保险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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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此 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 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 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度烧伤,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 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
友邦双盈人生投资连结保险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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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个人账户价值+基本保险金额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身故保险金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释义一)申请人(释义二)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 立,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1)减去(2)后的余额: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付期交保险费(释义三)与追加保险费(释义四)之和; (2)初始费用(释义五)、保险合同费用(释义六)与特定附加合同(释义七)的风险保险费之和。 2、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 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释义八),则顺延至其后 第一个资产评估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
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九),则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本公司已给付全残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