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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常青树(少儿版)重大疾病保险

共6项保障

华夏常青树(少儿版)重大疾病保险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患本合同所列 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 三 次为限。
    二、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 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 重大 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 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 特定 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 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 患本合同所列 的 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患本合同所列 的 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 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 特定 疾病,我们仅按 一种 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 身故/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 专科医生确诊达到 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重大疾病或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 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重大疾病或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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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0-17

保障利益

华夏常青树(少儿版)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患本合同所列 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 三 次为限。
二、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 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 重大 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 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 特定 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 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 患本合同所列 的 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患本合同所列 的 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 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 特定 疾病,我们仅按 一种 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身故/全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 专科医生确诊达到 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重大疾病或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 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重大疾病或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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