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守护星—成长守护保险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17岁
保障利益
平安守护星—成长守护保险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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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至1周岁 25% 1至2周岁(含1周岁) 50% 2至3周岁(含2周岁) 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本附加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主险合同红利分配所产生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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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06元 |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教育储备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教育储备金。 安享返还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安享返还金。所交保险费按照返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3+所交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于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与3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我们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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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6+所交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于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四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分红 |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见10.16),增加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分配时,如果本主险合同附有平安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14)合同,则按照投保时本主险合同和其附加的平安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14)合同的保险金额比例等比例增加本主险合同和其附加的平安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14)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主险部分,被保险人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该部分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该部分的现金价值与3倍该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交清增额保险不享有安享返还金。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附加险部分,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该部分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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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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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全残/重疾豁免保险费 |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3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 (二)因导致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全残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大疾病”, (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90日的时间称为重大疾病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全残”或者“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全残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重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