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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智能星教育金保险计划

共4项保障

平安智能星终身寿险(万能型)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部分领取金)与保单的账户价值取大者(18周岁前);基本保险金额+保单账户价值(18周岁之后)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与部分领取的差额;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包括您已交纳的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补交的缓交期 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账户价值说明见条款)。


  • Product_7 万能理财 [详细条款]
    保单利息
    每月第 1 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保单利息的保证
    自第2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 1 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部分领取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
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加强版)
  • Product_7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的追加保险费和本条款约定确诊日以前的缓交保险费,以及主险或附加险的保障成本。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平安附加智能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 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等 额减少,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下列方式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 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 我们给付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
    ①所交保险费与部分领取的差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身故,我们按减少后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 付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
    我们所保障的重大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45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6重大疾病疾病释义”。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 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我们不收取保障 成本。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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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保障利益

平安智能星教育金保险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部分领取金)与保单的账户价值取大者(18周岁前);基本保险金额+保单账户价值(18周岁之后)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与部分领取的差额;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包括您已交纳的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补交的缓交期 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账户价值说明见条款)。


万能理财
保单利息
每月第 1 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保单利息的保证
自第2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 1 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部分领取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
平安智能星教育金保险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的追加保险费和本条款约定确诊日以前的缓交保险费,以及主险或附加险的保障成本。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平安智能星教育金保险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 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等 额减少,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下列方式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 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 我们给付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
①所交保险费与部分领取的差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身故,我们按减少后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 付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
我们所保障的重大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45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6重大疾病疾病释义”。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 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我们不收取保障 成本。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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