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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儿童全佑一生成长保障方案

共16项保障

友邦附加添益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 Product_7 住院补偿金 附加合同保额*住院日数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释义一)或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 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释义二)治疗,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 (释义三)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释义四),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Product_7 重症监护补偿金 保险金额*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释义五)治疗,则本公司 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释义六)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最高 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友邦附加添益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 Product_7 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实际医药费用 [详细条款]
    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等于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不包括基 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释义三))。  
    上述“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 护车费、住院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释义四)、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发生的 费用。每次意外事故给付的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Product_7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 药品目录外实际药品费用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意外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项给付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 偿金外,还将给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该金额等于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药品费用(仅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每次意外事故给 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以一百元为限。
友邦尊享全佑一生(乐成长版)疾病保险
  • Product_7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2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 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释义二)后首次发病(释义三),并被 专科医生(释义四)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五),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 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释义二)后首次发病(释义三),并被 专科医生(释义四)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五),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 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释义二)后首次发病(释义三),并被 专科医生(释义四)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五),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
  • Product_7 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2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 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儿童特定疾 病(释义六),则本公司将给付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特定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20%(百分之二十)。
    对于以下第三项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四项全残保险金、第五项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第六项疾病终末期 阶段保险金及第七项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 下列约定为准。若本公司已给付下列第三项至第七项保险金中的一项,则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第一项及第二项的保险 金。
  • Product_7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七) ,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八),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 人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20/月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 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释义九)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释义十)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 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 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 付时止。 
  •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释义十一)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 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 情况计算。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将根据最近一次变更 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确定,但其重新确定的金额仅限用于身故保险金的计算。
  • 白血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5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 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第二类 重大疾病中恶性肿瘤给付条件的白血病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因该白血病除给付第二类重大 疾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白血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白血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 之五十)。
    本合同的白血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友邦附加添益B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 Product_7 手术费用补偿金 实际手术费–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释义一)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进行手术治疗,则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手术费(释义二)用补偿金予被 保险人:  
    手术费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 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释义三)、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 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手术费补偿,最高以保险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 一原因而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次手术费补偿。
友邦附加添益意外伤害保险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 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保 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此二款内任 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Product_7 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 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在同一保 险单年度内,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 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 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残疾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 除此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为最高限额;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 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 最高限额。
  • Product_7 意外烧伤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释义二),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度烧 伤,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 金额为《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 伤保险金。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 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 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烧伤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烧伤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 除此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为最高限额;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 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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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保障利益

友邦儿童全佑一生成长保障方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补偿金 附加合同保额*住院日数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释义一)或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 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释义二)治疗,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 (释义三)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释义四),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重症监护补偿金 保险金额*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释义五)治疗,则本公司 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释义六)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最高 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友邦儿童全佑一生成长保障方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实际医药费用 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等于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不包括基 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释义三))。  
上述“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 护车费、住院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释义四)、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发生的 费用。每次意外事故给付的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 药品目录外实际药品费用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意外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项给付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 偿金外,还将给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该金额等于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药品费用(仅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每次意外事故给 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以一百元为限。
友邦儿童全佑一生成长保障方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 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释义二)后首次发病(释义三),并被 专科医生(释义四)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五),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 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释义二)后首次发病(释义三),并被 专科医生(释义四)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五),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 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释义二)后首次发病(释义三),并被 专科医生(释义四)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五),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
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 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儿童特定疾 病(释义六),则本公司将给付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特定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20%(百分之二十)。
对于以下第三项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四项全残保险金、第五项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第六项疾病终末期 阶段保险金及第七项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 下列约定为准。若本公司已给付下列第三项至第七项保险金中的一项,则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第一项及第二项的保险 金。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七) ,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八),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 人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20/月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 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释义九)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释义十)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 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 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 付时止。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释义十一)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 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 情况计算。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将根据最近一次变更 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确定,但其重新确定的金额仅限用于身故保险金的计算。
白血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 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第二类 重大疾病中恶性肿瘤给付条件的白血病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因该白血病除给付第二类重大 疾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白血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白血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 之五十)。
本合同的白血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友邦儿童全佑一生成长保障方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手术费用补偿金 实际手术费–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释义一)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进行手术治疗,则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手术费(释义二)用补偿金予被 保险人:  
手术费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 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释义三)、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 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手术费补偿,最高以保险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 一原因而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次手术费补偿。
友邦儿童全佑一生成长保障方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 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保 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此二款内任 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 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在同一保 险单年度内,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 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 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残疾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 除此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为最高限额;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 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 最高限额。
意外烧伤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释义二),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度烧 伤,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 金额为《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 伤保险金。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 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 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烧伤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烧伤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 除此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为最高限额;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 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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