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阳光天使2007少儿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60天至15岁
保障利益
太平阳光天使2007少儿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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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此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您已交本合同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后(包括此日)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内(包括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期间身故、全残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 ,自投保人身故、被鉴定为全残或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之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将豁免后期的应交保险费,且合同持续有效。
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我们不接受合同的险种及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因分红导致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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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
太平阳光天使2007少儿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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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2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且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3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所定义的白血病,且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白血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自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您已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包括此日)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