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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共4项保障

  • 身故/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自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 疾病终末期阶段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本公司将自其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 老年长期护理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 的,则本公司将在其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持续期内,将自该状态认定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在上述各种情况下,保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付费期满或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此后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继续支付保险费的,则投保人仍须支付以后的保险费。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暂无价格
  • 主险缴费期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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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18至55岁

保障利益

友邦附加“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自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疾病终末期阶段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本公司将自其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老年长期护理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 的,则本公司将在其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持续期内,将自该状态认定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在上述各种情况下,保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付费期满或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此后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继续支付保险费的,则投保人仍须支付以后的保险费。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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