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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安盈人生儿童两全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情况 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且被保险人身故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释义三)前,则 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 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 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 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百分之五十)
  • Product_7 生存现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3.5%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本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 现金予被保险人,每次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 3.5%(百分之三点五)。若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 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且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生存现金直接转入投保人投保的《友邦附加安盈人生儿童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个 人账户。
  • Product_7 满期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详细条款]
    若本合同持续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 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百分之五十)。
暂无价格
  • 至10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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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17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安盈人生儿童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情况 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且被保险人身故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释义三)前,则 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 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 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 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百分之五十)
生存现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3.5%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本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 现金予被保险人,每次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 3.5%(百分之三点五)。若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 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且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生存现金直接转入投保人投保的《友邦附加安盈人生儿童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个 人账户。
满期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若本合同持续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 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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