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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禄双甲重大疾病保险

共4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5由专科医 生6初次确诊7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 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 轻症保险金 [详细条款]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由专科医 生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5%额外给付特定疾病 保险金。 
    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特定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且若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的仅给付其中一项的特定疾病,则按照第三十二条约定进行给付。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四次时,本项责任终止, 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 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和本合同第 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第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本合同 在第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 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 的特定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三、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 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8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被保 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9或交费年期数10(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 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 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1。 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 以上。
  •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保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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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0-65

保障利益

太平福禄双甲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5由专科医 生6初次确诊7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 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轻症保险金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由专科医 生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5%额外给付特定疾病 保险金。 
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特定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且若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的仅给付其中一项的特定疾病,则按照第三十二条约定进行给付。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四次时,本项责任终止, 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 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和本合同第 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第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本合同 在第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 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 的特定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 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8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被保 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9或交费年期数10(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 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 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1。 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 以上。
豁免保险费 保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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