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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附加臻欣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多次给付重疾保险金 [详细条款]
    2.3.2 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将主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分为 3 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主 合同“3.5 重大疾病的范围”。 (1)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主合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不含) 起 365 日(不含)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属于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 他组别,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现金价 值将减少为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2)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 日(不含)起 365 日(不含)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属于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 别以外的其他组别,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 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2.3.1 豁免保险费 
    (1)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 一种或多种)或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附加 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 继续有效。 
    (2)第一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 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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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18-60

保障利益

阳光附加臻欣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多次给付重疾保险金 2.3.2 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将主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分为 3 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主 合同“3.5 重大疾病的范围”。 (1)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主合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不含) 起 365 日(不含)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属于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 他组别,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现金价 值将减少为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2)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 日(不含)起 365 日(不含)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属于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 别以外的其他组别,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 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豁免保险费 2.3.1 豁免保险费 
(1)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 一种或多种)或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附加 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 继续有效。 
(2)第一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 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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