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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臻享照护护理保险

共4项保障

  • 护理关怀保险金 [详细条款]
    1.1.2 护理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7 特定 疾病释义”所定义的“疾病或疾病状态”导致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 需要且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则自满足本附加险约定的护理状 态之日起,被保险人该护理状态持续 180 日后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护 理状态的,我们按照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之和×已交费年度 数 3 给付护理关怀保险金。 护理关怀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护理关怀保险金后,本护理关怀 保险金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 长期护理保险金 [详细条款]
    1.1.3 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 特定疾病释义”所定义的“疾病或疾病状态”导致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 需要且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则自满足本附加险约定的护理状 态之日起,被保险人该护理状态持续 180 日后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的,自满 180 日后的次月 1 日(含该日)起,我们在每月的第 1 日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长期护理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为 36 个月。 
  • 意外长期护理保险金 [详细条款]
    1.1.4 意外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导致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且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则自满足本附加险约定的护理状态之日起,被保险人该护理状态持续 180 日后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的,自满 180 日后的次月 1 日(含该日)起,我们除按 1.1.3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外,在每月的第 1 日还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长期护理保险金。意外长期护理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为 36 个月。 在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意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过程中,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仍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意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若我们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意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再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意外长期护理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护理状态中止 6;(2)长期护理保险金或意外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最高给付期限;
  •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1.1.5 若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 1.1.2 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则您无需继续交纳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特定疾病,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以上 1.1.2、1.1.3 各项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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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18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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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60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臻享照护护理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护理关怀保险金 1.1.2 护理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7 特定 疾病释义”所定义的“疾病或疾病状态”导致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 需要且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则自满足本附加险约定的护理状 态之日起,被保险人该护理状态持续 180 日后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护 理状态的,我们按照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之和×已交费年度 数 3 给付护理关怀保险金。 护理关怀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护理关怀保险金后,本护理关怀 保险金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长期护理保险金 1.1.3 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 特定疾病释义”所定义的“疾病或疾病状态”导致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 需要且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则自满足本附加险约定的护理状 态之日起,被保险人该护理状态持续 180 日后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的,自满 180 日后的次月 1 日(含该日)起,我们在每月的第 1 日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长期护理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为 36 个月。 
意外长期护理保险金 1.1.4 意外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导致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且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则自满足本附加险约定的护理状态之日起,被保险人该护理状态持续 180 日后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的,自满 180 日后的次月 1 日(含该日)起,我们除按 1.1.3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外,在每月的第 1 日还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长期护理保险金。意外长期护理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为 36 个月。 在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意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过程中,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仍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意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若我们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意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再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意外长期护理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护理状态中止 6;(2)长期护理保险金或意外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最高给付期限;
豁免保险费 1.1.5 若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 1.1.2 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则您无需继续交纳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特定疾病,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以上 1.1.2、1.1.3 各项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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