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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真心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共4项保障

  • 轻症重疾保险金 [详细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以下两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确诊时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按照本条款 2.3.2 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少儿特定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关联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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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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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0-17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真心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轻症重疾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以下两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确诊时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按照本条款 2.3.2 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少儿特定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关联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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