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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鑫安两全保险(分红型)(D 款)

共4项保障

  • 满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见 7.5)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 7.2),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3);
    (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其中,给付比例按下表规定:
    被保险人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不满 18 周岁(见 7.4) 100%
    满 18 周岁但不满 41 周岁 160%
    满 41 周岁但不满 61 周岁 140%
    满 61 周岁 120%
  • 保单红利 [详细条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
    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
    利通知书。
    红利处理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
    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在本合同终止时,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红利:
    (1)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比照本条
    款 5.1 受益人的有关规定向保险金对应的受益人给付红利;
    (2)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退还现金价值事项的,我们向现金价值退还对象给付红
    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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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 投保年龄: 0-65

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鑫安两全保险(分红型)(D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见 7.5)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 7.2),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3);
(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其中,给付比例按下表规定:
被保险人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不满 18 周岁(见 7.4) 100%
满 18 周岁但不满 41 周岁 160%
满 41 周岁但不满 61 周岁 140%
满 61 周岁 120%
保单红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
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
利通知书。
红利处理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
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在本合同终止时,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红利:
(1)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比照本条
款 5.1 受益人的有关规定向保险金对应的受益人给付红利;
(2)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退还现金价值事项的,我们向现金价值退还对象给付红
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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