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全能保保障计划2019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0-65
保障利益
太平洋全能保保障计划2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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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
太平洋全能保保障计划2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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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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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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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 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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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转换 |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 们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1)您按本保险条款“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 将当时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2)受益人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 |
保险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太平洋全能保保障计划2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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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资金有保障 |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 3.0 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 3.0 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 3.0 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 3.0 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②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 3.0 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对应比例 40 周岁及以下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 3.0 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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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 3.0 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
太平洋全能保保障计划2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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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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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 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②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 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对应比例 40 周岁及以下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
太平洋全能保保障计划2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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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癌症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①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类癌症所对应的倍数。 类别 癌症种类 倍数 第一类 原发于甲状腺组织的恶性肿瘤。 1倍 第二类 第一类、第三类以外的其他癌症。 2倍 第三类 男性被保险人:原发于男性肺部、肝脏和前列腺的恶性肿瘤; 女性被保险人:原发于女性肺部、乳腺和子宫的恶性肿瘤,包括原发于子宫颈和子宫体的恶性肿瘤。 3倍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发生“癌症保险金”中任意两类或两类以上癌症种类的,我们仅按其中倍数最高的一类进行给付。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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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癌症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我们按50000.0元/份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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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癌症豁免保费 | 缴费期内确诊轻度癌症,免交本计划后期所有保险费,保单继续有效 |
太平洋全能保保障计划2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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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公共交通意外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4轮及以上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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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 | 自驾车意外 | |
民航班机意外 |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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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意外 |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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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意外 | 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电梯设备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或消防操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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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意外 |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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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骑行意外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4轮及以上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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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0.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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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为2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10%; (2)保险期间为30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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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保障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41周岁(不含4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60%;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不含6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40%;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61周岁,“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