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心无忧保险产品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太平洋心无忧保险产品计划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
太平洋心无忧保险产品计划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 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②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 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对应比例 40 周岁及以下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