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爱无忧两全保险计划3.0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0-50
保障利益
太平洋爱无忧两全保险计划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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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资金有保障 |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 3.0 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 3.0 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 3.0 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 3.0 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②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 3.0 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对应比例 40 周岁及以下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 3.0 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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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 3.0 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
太平洋爱无忧两全保险计划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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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癌症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①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类癌症所对应的倍数。 类别 癌症种类 倍数 第一类 原发于甲状腺组织的恶性肿瘤。 1倍 第二类 第一类、第三类以外的其他癌症。 2倍 第三类 男性被保险人:原发于男性肺部、肝脏和前列腺的恶性肿瘤; 女性被保险人:原发于女性肺部、乳腺和子宫的恶性肿瘤,包括原发于子宫颈和子宫体的恶性肿瘤。 3倍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发生“癌症保险金”中任意两类或两类以上癌症种类的,我们仅按其中倍数最高的一类进行给付。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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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癌症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我们按50000.0元/份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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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癌症豁免保费 | 缴费期内确诊轻度癌症,免交本计划后期所有保险费,保单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