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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守卫者1号重大疾病保险

共5项保障

百年慧惠保重大疾病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本合同“8.3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 效力 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 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 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 35% 、40% 、 45% ,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给付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百年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18版)
  • 保费豁免 [详细条款]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者全残,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 种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 种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 种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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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70岁、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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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百年人寿
  • 投保年龄: 0-55

保障利益

百年守卫者1号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本合同“8.3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 效力 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 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 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 35% 、40% 、 45% ,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百年守卫者1号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保费豁免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者全残,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 种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 种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 种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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