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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福临门(盛世版,B款)年金保险

共6项保障

  • 关爱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第 5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一次关爱金。具体比例如下表所示:
    交费方式 一次性交纳 3 年交 5 年交 10 年交
    关爱金给付比例 20% 60% 100% 100%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首次交纳保险费”按照关爱金给付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首次交纳保险费”按照关爱金给付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交费方式 一次性交纳 3 年交 5 年交 10 年交
    关爱金给付比例 20% 60% 100% 100%
  • 年金 [详细条款]
    自第 6 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年金。
  • 满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满期保险金给付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 已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满期保险金给付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已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 60 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 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以上各项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与给付请参考“3.3 保险金申请”和“3.5 保险金的给付”。当您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如您存在“9.2 未还款项”中所列情形,我们将在您将所有欠款(含关爱金和年金给付当日应交未交的保险费)偿还完毕后,再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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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0-70

保障利益

华夏福临门(盛世版,B款)年金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 5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一次关爱金。具体比例如下表所示:
交费方式 一次性交纳 3 年交 5 年交 10 年交
关爱金给付比例 20% 60% 100% 100%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首次交纳保险费”按照关爱金给付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首次交纳保险费”按照关爱金给付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交费方式 一次性交纳 3 年交 5 年交 10 年交
关爱金给付比例 20% 60% 100% 100%
年金 自第 6 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满期保险金给付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 已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满期保险金给付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已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 60 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 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以上各项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与给付请参考“3.3 保险金申请”和“3.5 保险金的给付”。当您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如您存在“9.2 未还款项”中所列情形,我们将在您将所有欠款(含关爱金和年金给付当日应交未交的保险费)偿还完毕后,再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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