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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

共5项保障

新华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 1.1 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特定种疾病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且于被保险人 3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 3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 2 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按本条第 2 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上述规定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条第 2 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条第 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条第 2 款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 轻症豁免保费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且于被保险人 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 3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 2 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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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0-17

保障利益

新华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 1.1 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特定种疾病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且于被保险人 3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 3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 2 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按本条第 2 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上述规定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条第 2 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条第 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条第 2 款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轻症豁免保费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且于被保险人 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 3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 2 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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