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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附加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按照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九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 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 (详见释义), ,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 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 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1.1 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不含)后(按照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九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和特定心脑血管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 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 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按照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九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本条第2 款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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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 元/年 (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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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18-60

保障利益

新华人寿附加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按照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九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 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 (详见释义), ,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 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 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1.1 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不含)后(按照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九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和特定心脑血管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 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 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按照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九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本条第2 款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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