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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轻症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 医院(见 10.6) 初次 确诊(见 10.7)非因 意外伤害(见 10.8)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轻症疾病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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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6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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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59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轻症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 医院(见 10.6) 初次 确诊(见 10.7)非因 意外伤害(见 10.8)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轻症疾病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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