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全能保A款(2018)两全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18至65岁
保障利益
泰康全能保A款(2018)两全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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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航空意外身故及高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 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 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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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及高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高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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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身故及高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本合同约定的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高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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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高残 |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者高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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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或高残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高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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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或高残 |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高残,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高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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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