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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丰盈年年年金保险

共9项保障

平安生财宝年金保险(万能型)
  • 万能账户 [详细条款]
    本主险合同年金领取年龄、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方式需要在我们提供的选择范围内。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变更年金领取年龄、领取方式。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5年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自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年龄保单周年日开始,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方式所确定的金额给付年金。
    每个保单年度领取的年金不得超过下列两者的较小值,如超过,则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小值给付:
    (1)所交保险费的 20%;
    (2)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年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平安丰盈年年年金保险
  • 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自本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含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平安附加(2018)定期寿险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的,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平安附加定期(2018)意外伤害保险
  • 意外伤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
    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
  • 自驾车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者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不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我们不承担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者年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不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
    个人非营业车辆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5)上述机动车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或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均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个人非营业车辆范畴。摩托车和拖拉机也不在保障范围内。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暂无价格
  • 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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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55

保障利益

平安丰盈年年年金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万能账户
本主险合同年金领取年龄、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方式需要在我们提供的选择范围内。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变更年金领取年龄、领取方式。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5年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自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年龄保单周年日开始,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方式所确定的金额给付年金。
每个保单年度领取的年金不得超过下列两者的较小值,如超过,则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小值给付:
(1)所交保险费的 20%;
(2)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年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平安丰盈年年年金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含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平安丰盈年年年金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的,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平安丰盈年年年金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
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
自驾车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者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不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我们不承担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者年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不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
个人非营业车辆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5)上述机动车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或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均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个人非营业车辆范畴。摩托车和拖拉机也不在保障范围内。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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