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2019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55
保障利益
平安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2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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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
平安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2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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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 后身故 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 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 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8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 个月”、“24 个月”均指自然月 。 若本主险合同生效当月达到如下运动标准,则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 个月”、“24 个月”之内: (1)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次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2)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次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 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19提前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 19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 19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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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行有奖 |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 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 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8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 个月”、“24 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本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 1 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 个月”、“24 个月”之内: (1)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 15 天,则至少有 1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2)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 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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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豁免保险费 |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全残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重大疾病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全残”或者“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全残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重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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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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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免予收取自 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豁免后,您无需继续交费,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合同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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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轻症不轻 |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保险金。 | |
重疾不重 |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
健行有奖 | (二)达到 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内,参加指定的运动 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 在第 3 3 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8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平安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2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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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疾豁免保险费 |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