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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平安福19终身寿险

共2项保障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 后身故 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
    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 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8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 个月”、“24 个月”均指自然月 。
    若本主险合同生效当月达到如下运动标准,则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 个月”、“24 个月”之内:
    (1)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次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2)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次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 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19提前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 19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 19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 健行有奖 [详细条款]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
    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 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8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 个月”、“24 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本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 1 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 个月”、“24 个月”之内:
    (1)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 15 天,则至少有 1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2)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 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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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55

保障利益

平安平安福19终身寿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 后身故 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
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 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8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 个月”、“24 个月”均指自然月 。
若本主险合同生效当月达到如下运动标准,则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 个月”、“24 个月”之内:
(1)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次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2)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次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 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19提前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 19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 19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故,且在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健行有奖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
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 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8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 个月”、“24 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本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 1 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 个月”、“24 个月”之内:
(1)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 15 天,则至少有 1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2)若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 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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