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泰康稳泰年金保险

共4项保障

  • 特别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6个、第7个保单年度2的年生效对应日3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每次给付的特别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年交保险费4乘以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取值如下:
     交费期间 趸交 3 年交 5 年交
     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 15% 45% 75%
  • 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1) 自本合同第 8 个保单年度起,至第 20 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生存类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6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 180 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7,我们将豁免自高残之日8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时起终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本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加入对比
¥ 90090 元/年 (5年交)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泰康稳泰年金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6个、第7个保单年度2的年生效对应日3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每次给付的特别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年交保险费4乘以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取值如下:
 交费期间 趸交 3 年交 5 年交
 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 15% 45% 75%
生存保险金
(1) 自本合同第 8 个保单年度起,至第 20 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生存类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6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 180 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7,我们将豁免自高残之日8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时起终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本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保费测算 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测算准确的价格 ×
确定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