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福满分两全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55
保障利益
平安福满分两全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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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满期返还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福满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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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平安福满分两全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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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给付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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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
平安福满分两全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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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保费豁免 |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
平安福满分两全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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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保费豁免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