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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i保轻症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6)专科医生(见11.7)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关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特别说明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同时已达到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则我们将按主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不再按本附加合同 2.3.2“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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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0-50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i保轻症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6)专科医生(见11.7)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关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特别说明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同时已达到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则我们将按主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不再按本附加合同 2.3.2“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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