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全家福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前海人寿
- 投保年龄: 0-50
保障利益
前海全家福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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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全家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全家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7)。 上述“所交保险费”根据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年交保险费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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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发生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全家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发生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发生全残当时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全家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根据发生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年交保险费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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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 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见 9.8)因 交通意外事故(见 9.9)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与“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以乘客身份 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9.10)因交通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与“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 2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以乘客身份 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见 9.11)因交通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与“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 3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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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 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未发生全残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全家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根据给付祝寿金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年交保险费计算。 |
前海全家福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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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 医院(见 9.13)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险合同及“前海全家福两全保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9.14)。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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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对每种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至多三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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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我们豁免疾病确诊日后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首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9.15)及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