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泰康尊享世家重大疾病保险

共5项保障

泰康尊享世家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2 [详细条款]
    (1)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10.6) 初次确诊(见 10.7)非因 意外伤害(见 10.8)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 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轻症疾病之日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10.9)。
    (2)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轻症
    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
    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轻症疾
    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
    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多次累计给付
    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
    险金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1 轻症疾病定义”。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1)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 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 Product_7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5-已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1)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 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特定重大疾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 Product_7 高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 高残(见 10.10),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 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 被保险人被确定为高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 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a) 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b)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暂无价格
  • 终身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65

保障利益

泰康尊享世家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2
(1)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10.6) 初次确诊(见 10.7)非因 意外伤害(见 10.8)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 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轻症疾病之日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10.9)。
(2)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轻症
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
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轻症疾
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
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多次累计给付
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
险金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1 轻症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 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5-已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 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特定重大疾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高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 高残(见 10.10),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 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 被保险人被确定为高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 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a) 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b)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