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 投保年龄: 0-65
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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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所交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每次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被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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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所交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所交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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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见 7.5)之前,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见 7.20)(一种或多种),并按本条款保险责任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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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见 7.21)(一种或多种),并按本条款保险责任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