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康健吉顺B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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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新华康健吉顺B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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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专业防癌保障全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 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在确诊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前未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详见释义),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份数×10000 元人民币 保险期间内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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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价保障高额保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保费豁免显真情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但未确诊本合同所指的癌症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但未确诊本合同所指的癌症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详见释义),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上述第 2.3.3 条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第 2.3.4 条癌症手术保险金、第 2.3.5 条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第 2.3.6 条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第 2.3.7 条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