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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超e保2018医疗保险

共4项保障

太平超e保2018医疗保险
  • 一般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1. 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9 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 医生诊疗费、 治疗费、 手术费、 药品费、 检查化验费 、 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 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特定门诊治疗包括以门诊方式接受:
    (1)肾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有关恶性肿瘤,请参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 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肿瘤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 一般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 一般医疗年限额,本项责任终止。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 ,本合同的累计免赔额以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一般医疗年免赔额为限。
    年免赔额是指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应的免赔额,即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 , 不能计入年免赔额 ; 在其它商业保险已报销部分以及个人自付部分 , 只要符合本合同给付条件的,均可以计入年免赔额。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1.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 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特定门诊治疗是指以门诊方式接受的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疗法。
    3. 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 因 罹患恶性肿瘤 接受 医院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第一项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 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后 , 我们按照第二项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与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 的 一般医疗年限额与恶性肿瘤医疗年限额之和,本项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治疗所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无年免赔额。
  •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住院按以下方式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日数27×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
    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200 日为限。
    我们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约定如下: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有 社会医疗保险 ,但没有通过社会医疗 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 60% 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对于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无论被保险人投保时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其他情况下, 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 我们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保险金所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日数之和以180日为限 。
  • 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有 社会医疗保险 ,但没有通过社会医疗 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 60% 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对于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无论被保险人投保时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其他情况下, 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 我们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保险金所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日数之和以180日为限 。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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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太平超e保2018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一般医疗保险金
1. 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9 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 医生诊疗费、 治疗费、 手术费、 药品费、 检查化验费 、 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 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特定门诊治疗包括以门诊方式接受:
(1)肾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有关恶性肿瘤,请参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 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肿瘤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 一般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 一般医疗年限额,本项责任终止。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 ,本合同的累计免赔额以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一般医疗年免赔额为限。
年免赔额是指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应的免赔额,即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 , 不能计入年免赔额 ; 在其它商业保险已报销部分以及个人自付部分 , 只要符合本合同给付条件的,均可以计入年免赔额。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 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特定门诊治疗是指以门诊方式接受的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疗法。
3. 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 因 罹患恶性肿瘤 接受 医院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第一项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 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后 , 我们按照第二项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与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 的 一般医疗年限额与恶性肿瘤医疗年限额之和,本项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治疗所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无年免赔额。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住院按以下方式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日数27×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
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200 日为限。
我们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约定如下: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有 社会医疗保险 ,但没有通过社会医疗 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 60% 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对于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无论被保险人投保时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其他情况下, 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 我们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保险金所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日数之和以180日为限 。
给付比例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有 社会医疗保险 ,但没有通过社会医疗 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 60% 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对于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无论被保险人投保时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其他情况下, 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 我们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保险金所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日数之和以180日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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