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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特定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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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0-70

保障利益

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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